原告刘*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6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向原告刘*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100元;2.判决被告李**向原告刘*支付逾期偿还的利息1737元(以32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5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1月31日为1737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20年初,被告以能为原告找工作为由,收取了原告50000元。后因被告未能履行承诺,原告多次向其催讨款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23年在原告催讨上述款项的过程中,被告告知原告,称其作为工程承包人正在承建项目,但资金周*紧张,向原告提出另行出借款项供其周*,并承诺待资金回笼后,将一次性返还此前及本次的全部欠款。原告考虑是朋友关系,并...(本文书还有3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