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王**、王**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一审原告赵*、一审第三人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王**、王**申请再审称,一审中,某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苏某提交的委托代理手续是苏某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某甲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分别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企业主体,因此,苏某以某甲公司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应诉并参与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二审中刘*、王**、王**举示的律师调查令回执、不动产登记档案、相关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美食街**号楼本来就是陈*乙自建房屋,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因此,本案审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刘*与陈*乙于2019年2月2日签订购房协议,协议载明已付清全款。结合2018年8月2...(本文书还有1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