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25日8时55分许,被告刘**骑行梧州xxxx3电动两轮自行车,行驶至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迎宾路荔苑阁对出路段时,因变道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与原告林*驾驶的桂dxxxx**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洲区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负全部责任,原告林*无责任。
原告林*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行业,根据原告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原告从事运营的车辆为桂dxxxx**车,原告为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26年1月6日将桂dxxxx**车送至某甲公司进行维修。期间,因梧州xxxx3电动两轮自行车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需要定损,当天,原告、被告和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张*)、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客服)组建某平台群,在该群里商议理赔事宜。张*于2026年1月8日在该群里报价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客服)需转本部处理,为此保险公司的另一名理赔人员(某保险刘*乙)于当天加入该某平台群。2026年1月14日...(本文书还有14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