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甲、刘*乙的亲属代二被告人向民警马某乙、辅警韩*赔偿了经济损失及警务设备损失,民警马某乙、辅警韩*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对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本文书还有4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