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苗*因与被上诉人灵武市某驾驶员培训学校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25)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灵武市某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苗*的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书第一项中确认双方自201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的内容;撤销...(本文书还有10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