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黄**、黄**因与被上诉人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黄**、黄**、黄**不服福建省某屿区人民法院(2025)闽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黄**、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关于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的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唐**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追加宋**、张*、蔡*、宋**为本案共同被告,并判令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唐**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存在重大偏差,未全面反映唐**的重大过错及其在整个事件中的积极参与者角色。一审判决虽认定双方因网络口角约架,但未充分评价唐**一方的挑衅性、组织性和预谋性。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在案证据,本次事件系唐**一方成员张*等人因网络矛盾,主动在某平台群聊中对黄**进行持续辱骂、挑衅,进而主动约架。唐**作为该群体的一员,全程参与了网络辱骂,并应约前往现场,其行为具有明确的共同侵害意图和行动准备。一审判决仅简单归因于“网上口角”,未能揭示唐**一方主动挑起事端、蓄意升级冲突的本质。一审判决认定“唐**正在去拿蔡*车上的西瓜刀”,并据此认为其有打架意图和行为,但未进一步明确该行为在冲突升级中的关键作用。蔡*携带刀具赴约,表明侵害方已准备使用致命暴力。唐**受同伙指使去取刀,是意图将围殴行为从徒手升级为持械,使黄**面临的生命威胁急剧、现实地增加。一审判决虽认定唐**有责,但对其在“取刀”这一直接导致防卫行为发生的关键环节中的责任评估不足。一审判决以“黄**约架后藏刀抵达现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为由,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此认定逻辑错误,不符合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本意。黄**携带刀具,是在明知对方人多势众且可能不遵守“约架”规则(即徒手)的背景下,为应对不测而采取的自我防备措施,其初始目的并非主动伤害。事件的转折点在于,黄**到达现场后,立即遭到唐**一方五人(包括唐**)的包围...(本文书还有8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