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与被告某某(天津)教育培训学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公司)、天津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某某集团公司签订的两份《培训服务合同》;2.判令二被告退还剩余培训费共计10566元;3.判令二被告以1056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退款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由某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玖旋律”品牌音乐培训课程的学员黎某甲与黎某乙家长,先后与被告签订两份培训服务合同。2023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培训合同,当日支付培训费10398元,被告承诺提供吉他一对一课程40节及赠课10节;20...(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