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某乡政府与某甲公司对涉案工程项目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某甲公司提交的《泾源县新民乡2021年凤凰山流域“四个一”工程验收单》《新民乡凤凰山流域2020、2021“四个一林草产业”栽植(黑果花楸)栽植统计表》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证实,某甲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完成了平地、除草、修整道路、补栽树首、修建景观台等工作成果,某乡政府组织新民...(本文书还有34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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