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称,申请事项:请求指定刘**为刘**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女。刘**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法院依法指定申请人为刘**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刘**,男,1961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2026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26)津0104民特****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父亲已去世。刘**配偶...(本文书还有4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