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某乙公司提供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审法院事实查明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某乙公司中标案涉聚梭酸系高效减水剂采购项目。经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协商一致,由某乙公司提前向某甲公司提供少量减水剂用于试配测试,经样品取样由第三方机构某丙公司对含固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9.92%和11.2%,不满足报价文件、招标文件的含固量需)13%标准。对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发送《情况说明》:“对与贵公司在未签订供货合同的情况下,在调试阶段向贵方临时供货,由于现场原材料不稳定波动比较大,调试阶段出现含固量不稳定,不符合贵方质量指标要求,我方深表歉意。对贵公司下发的告知函,我公司已知晓,并在这段时间加强技术力量,加...(本文书还有1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