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王*、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25)鲁0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25)鲁01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判项,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刘*、王*、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认定错误,未对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的关键答辩意见予以审查和说理。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通过书面答辩状明确指出,刘*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有误。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十级伤残的附加指数应为1%,而非2%。对此,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答辩中援引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提供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号生效裁判文书供法庭参考。该裁判文书明确认定了多个十级伤残附加指数为1%的标准。然而,一审...(本文书还有4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