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宿*因与被上诉人滕*、原审被告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5)鲁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宿*、被上诉人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宿*上诉请求:1.撤销临沂市兰山人民法院(2025)鲁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滕*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滕*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未查明核心事实,滕*与案涉工程、上诉人及某公司均无任何法律关系。原审被告某公司已出具书面说明及附件(考勤记录、工人支款单、工程量确认单),明确证明:其一,某公司与滕*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协议关系、劳务关系及欠款关系;其二,滕*从未到兰山智慧云仓冷链物流园**#仓二次结构砌筑工程工作过;其三,案涉工程由上诉人宿*班组独...(本文书还有2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