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迟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迟某非某甲公司员工,不能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首先,某甲公司成立于2023年2月7日,但迟某称其通过网上招聘于2023年1月26日与某甲公司人事经理联系,入职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此时某甲公司尚未成立,没有制作公章,亦没有人事经理,与迟某陈述相矛盾。其次,迟某声称其从某乙公司调到某丙公司工作,某甲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从未成立过某乙公司,也未曾变更过经营地址。再次,迟某在仲裁笔录中认可其派送中通、圆通、韵达等多家公司的快递,基于快递行业特殊性,迟某可以与多家公司形成代派件合同关系,其每月工资收入是按每日派件量产生,并非固定工资。第二,某...(本文书还有2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