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张**、贾*因与被申请人周*及一审被告宁夏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张**、贾*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张**、贾*构成抽逃出资,事实认定错误,缺乏证据证明案涉1500万元资金于2007年6月6日、19日划转至贾*账户时,宁夏某乙有限公司公司尚未成立,资金并非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无抽逃公司出资的前提该资金实际用于公司筹备期间的场地租赁、人员薪资、典当贷款发放等合法用途,且通过债务人还款回流公司,未造成资本减损,贾*接收资金系履行筹备职责,并非抽逃出资原审判决无视宁夏某乙有限公司2008-2015年审计报告的效力,该报告由某厅指定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附有银行流水、记账凭证等原始材料,多份报告相互印证,显示公司净资产持续高于注册资本,足以证明资本充足,张**、贾*未损害公司权*原审以单方委托为由不予采信,缺乏正当理由,违反证据审查规则原审认定张**构成抽逃出资无任何客观证据支撑,严重违背证据裁判原则原审定案依据仅为一份格式不规范、来源不明、无签字盖章的内部财务记账凭证,该凭证无对应银行转账记录...(本文书还有5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