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服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小贷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5)新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王*军独任,于202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汽车服务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某小贷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汽车服务公司上诉请求:改判确认某小贷公司在车牌号为新jm****、新jc****、新ja****的三台车辆上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无效,涤除该三台车辆上的抵押登记。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于某小贷公司是否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查明不全面、不完整,未对涉案抵押权设立是否符合公司法决议程序要求、某小贷公司是否合理审查某汽车服务公司内部决议的事实查明内容和法律认定内容,而是片面作出某小贷公司符合善意取得抵押权的相关认定,存在明显错误。2.一审法院对于某汽车服务公司已在案外...(本文书还有44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