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6年2月27日18时10分,被告杨*驾驶桂dxxx**小型轿车与原告程*驾驶的桂dxxxx**小型轿车在梧州市长洲区龙腾路往金源悦府方向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梧州市机动车辆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网点某站处理,原告和被告签订《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双方确认:被告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程*无责任。
原告程*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行业,根据原告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原告从事运营的车辆为桂dxxxx**车,原告为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26年3月4日将桂dxxxx**车送至某乙公司进行维修,并经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定损,至2026年3月13日维修完毕后离店。保险公司根据维修项目向某乙公司支付维修费用。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停运损失,故原告诉至...(本文书还有1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