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再审申请人银川市某管理所因与被申请人吴*、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银川市某管理所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银川市某管理所承担50%的责任,并向吴*赔偿损失24105.72元(48211.43元×50%),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判决结果有失公正。(一)原审判决认定银川市某管理所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首先,银川市某管理所作为案涉体育运动场地的管理者,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及危险告知义务,原审判决不应将银川市某管理所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过度泛化和绝对化。案涉体育运动场所系公益性免费的体育活动场地,银川市某管理所对相邻的笼式篮球场和足球场已经设置定制铁丝围网与外界隔离,确保到场运动人员参加运动时的安全保障和不受干扰。同...(本文书还有24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