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冼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被告冼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19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索要拖欠工资而花费的交通费、误工费、通讯费8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中公告费的主张,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冼某承包了云南建投楚雄发展大厦办公楼房屋室内贴砖工程,原告尹*在2021年7月份至2021年9月份期间在被告承包的云南建投楚雄发展大厦办公楼房屋室内贴砖工程处帮被告务工,主要从事贴砖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34元/平方米。被告离职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差欠原告劳务报酬6190元。2024年11月18日,被告写了欠条给原告,欠条中载明被告差欠原告619...(本文书还有1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