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女,1994年4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陆县。
再审申请人闫**因与被申请人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6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闫**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1、撤销平陆县人民法院(2024)晋082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撤销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书;3、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并提交了收据条、银行取款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庭审中被申请人对其自再审申请人处取得10万元的事实予以自认,但是对该笔款项的性质不予认可,被申请人主张该笔款项系再审申请人对其他债务的清偿。被申请人针对其主张提交了一系列与案外人的转账记录,以证明被申请人系再审申请人的债权人,并声称案外人是再审申请人指定的收款人。根据庭审笔录,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主张进行了否认,...(本文书还有3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