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马*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748.44元、误工费28800元、护理费701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2250元、xxx赔偿金990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560元、交通费1000元,各项损失合计154101.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5年10月5日17时04分,被告马*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沿含山县工业园区南区辉煌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与华盛路轿车口路口左转弯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且逆向行使,与沿辉煌大道违反交通信号灯自东向西...(本文书还有2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