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银行丹东中心支行、某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6)辽06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甲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6)辽0602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有效并优先适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裁定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第10.1条约定“在银行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合法有效,应优先适用。然而,协议管辖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某银行丹东中心支行成立于2024年7月17日,而案涉两份借款合同分别签订于2021年3月19日和...(本文书还有1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