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男,1971年12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再审申请人邬*因与被申请人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邬*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郑**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郑**负担。事实和理由:1.邬*从未与郑**进行结算,且郑**无法证明农药的数量及价款的情况下,认定邬*欠付郑**农药款37,267元,认定事实错误。郑**提交的聊天记录,均未体现农药的具体数量及金额,徐某亦未主动承认或承诺认可农药的具体金额。原审法院推定徐某默认双方对结算达成一致,认定事实错误。郑**提交的清单系其自行制作,没有邬*的签字确认,不应采信。原审...(本文书还有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