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付*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付*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是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房地产项目承包合同》可以证实某丙公司挂靠某乙公司以自选建设、自行销售、自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形式开发建设红岗综合市场综合楼。某丙公司与付*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某乙公司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没有出庭,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导致原审法院对该事实没有查清,属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执行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金...(本文书还有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