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于2026年5月25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仅发生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24年2月5日,被告因做生意周*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转到中间人周*支付宝账户后由周*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的方式交付了款项,被告未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于2024年3月10日前还款,无利息。2024年4月28日,被告因车贷还款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款项,无借条,无利息,双方口头约定该款项与此前2024年2月5日所借款项一起偿还。以上两笔借款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于2024年6、7月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本文书还有2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