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20000元、利息1877000元及自2026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本金1370000元,按年利率8.64%计算;本金250000元,按年利率7.2%计算;本金60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国家政策性规定,1989年至1998年期间,原某煤矿陆续向某银行和顺县支行借款共计23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种类为地市财政委托基建贷款;并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借款到期后,原某煤矿仅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未能如约偿还。1998年8月25日,根据山西省晋中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将地区历年投入企业的专项资金移交晋中地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的通知》文件(国**(1998)第4...(本文书还有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