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6年2月7月22时10分许,在某酒店对开路段,被告易*驾驶桂a****5轻便二轮摩托车与原告莫*驾驶的桂d*****6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洲区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易*负全部责任,原告莫*无责任。
原告莫*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行业,根据原告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原告从事运营的车辆为桂d*****6车,原告为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26年2月28日将桂d*****6车送至梧州市盛世开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至2026年3月2日维修完毕后离店。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停运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成讼。
本院认为,被告易*驾驶桂a****5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原告莫*驾驶的桂d*****6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该事实有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洲区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本文书还有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