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北京信凯(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某某公司、原审被告王**、陈**、余**、原审第三人北京某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25)赣0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熊*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中涉及熊*的全部内容;2.依法改判驳回江西某某公司对熊*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江西某某公司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某某公司支付江西某某公司(2022)闽0181执****号案款350万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之日支付175万元;第二期175万元于2026年9月17日前支付;上述款项...(本文书还有1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