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之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款项,剩余4000元未偿还,经原告催要无果。
被告张*缺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某平台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且被告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乔*与被告张*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根据原告提交的...(本文书还有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