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2月至2025年12月共获得3个表扬奖励,1个物质奖励。
另查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载明,罪犯徐*已缴纳罚金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250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本文书还有4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