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与被告马*、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双方争议较大,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马*、袁*已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万*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马*、袁*已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9,000元、利息111,000元、逾期还款利息51,465.53元(以249,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4.2%,从2024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5年7月25日);二、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4年2月17日被告在东*市常平镇签订欠条,约定欠原告投资款、借款及应分利润供36万元整,从2024年3月起每月还款70,000元,共分6个月还清,被告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马*辩称,一、借贷事实不成立,项目由股东共同考察、共同决定实施的项目。原被告与共同朋友李*于2023年2月共同谋划投资×××沙石加工项目,三人共同前往项目地进行考察,因属提供设备做沙石加工劳务项目,充分进行评估后,...(本文书还有4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