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被告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本金1070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708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6年3月14日为941.97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长期蔬菜苗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蔬菜苗货物,原告均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却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截至2024年5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在支付50000元货物后,仍拖欠原告货款22958元。后被告仅陆续支付货款9000元,并退回价值3250元的大根药货物,经折算,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本文书还有2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