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与被告牛**、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被告牛**、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950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19506元为基数,按lpr为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9506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父子关系,二被告经常将其承包工程中的木工工作交派给原告施工。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期间,二被告委派原告往平顶山市新城区湖岸新城工地、平顶山...(本文书还有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