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6)粤0115民初300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23年7月6日至2024年2月4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4267.94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的用工单位,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二)双方从未形成具有人身与经济从属性的劳动关系。(三)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公司就案涉车辆签订《短期合作经营协议》,存在合作经营关系,由案外人公司支付相应的合作报酬,并提供运输工具。被上诉人使用案涉车辆在“某”平台上接单,承运“某”平台上的运输业务,该平台系上诉人母公司某乙公司运营。应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审查。本案中,不论是运费的发放主体、生产工具(车辆)的提供方、负责司机招聘工作的人员的用工主体,均非上诉人。一审法院忽略该关键事实,违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本文书还有4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