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车位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6)津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某公司天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被上诉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天津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后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王*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某公司天津分公司不存在侵权或恶意妨碍王*通行的行为,王*始终正常使用其所有的车位。2.一审判决遗漏了重要事实,王*不仅长期拖欠车位管理费,还存在行驶未授权车辆进场、多辆车辆同时进场的问题,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此进行核查系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举措。3.一审判决***小区管理及纠纷实质性化解。
王*辩称,不同意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本文书还有2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