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1998年2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住址:广西柳*市城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住址:广西柳*市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某,男,1978年10月出生,壮族,公民身份证住址:广西柳*市柳*区。
上诉人某食品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陈*、梁*、张**、覃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柳*区人民法院(2025)桂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食品经营部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柳*市柳*区人民法院(2025)桂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二、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某食品经营部返还款项316169.30元,从起诉之日按年利率3.0%向上诉人某食品经营部支付利息占用损失至付清时止;三、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遗漏了两个重要事实,它们分别是:第一,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6《录音光盘》,可以证实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伙结束后,未经上诉人的同意,被上诉人陈*私刻、伪造上诉人某食品经营部公章的事实第二,张**和被上诉人合伙期间,上诉人的公章存放在合伙期间的仓库,合伙期间在某哈哈系统通过报站,订购商品后,某甲公司送货上门后,送货单必须加盖上诉人的公章后,某乙公司的送货人员才会将物品卸货后放入仓库,没有上诉人加盖公章,某哈哈的送货人员即使送货上门,也会拒绝卸货双方于2024年3月31日散伙后,上诉人的经营者张**依照程序将公章带走,被上诉人一方利用掌控的某哈哈订货系统的密码,未经上诉人许可,于2024年4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私自进入某哈哈的订货系统,窃取上诉人账上资金,购买某哈哈的产品,利用伪造上诉人的公章,在某甲公司送货单盖章后收取某哈哈产品,将本属于上诉人的财产占为己有以上两点事实可以证实,即使在张**和被上诉人合伙期间,利用某哈哈的系统购买的商...(本文书还有8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