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付*、卢*、黔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7日立案后,于2026年5月26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被告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黔南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17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二项诉请仅产生了案件受理费。事实及理由:2024年,被告黔南某某有限公司的采购员周*丙联系原告周**,多次向其购买蔬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一般是采购员通过微信联系原告需要的具体品类,原告就向被告公司供货。2025年7月10日,原告到被告黔南某某有限公司催要货款,卢*及公司财务与原告核对好后,还差27,172元货款,就在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卢*签了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被告付*当时是公司合伙人...(本文书还有2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