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5)辽09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请求:1.依法撤销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辽09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进行重审。事实与理由:1.贵院认定事实错误,未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首先,代持关系的成立于生效不以工商登记为前提,原审混淆了“股权公示效力”与“代持合同效力”的法律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是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伙初期明确约定,申请人实际持有目标公司15%股份,其中8%办理工商登记,剩余7%由被申请人代持,该口头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本文书还有4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