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覃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某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柳*区人民法院(2025)桂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询问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覃某乙、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某食品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覃某乙上诉请求:撤销柳*市柳*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2025)桂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某食品经营部与上诉人某乙公司、某甲公司、覃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争议焦点的实质是被上诉人向某乙公司供应的螺肉中是否混有福某以及覃某乙、某甲公司作为某乙公司的股东是否应当对某乙公司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的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某乙公司因有订单需求遂向被上诉人购买螺肉,时间跨度自2024年10月18日至2025年4月15日,期间被上诉人是某乙公司唯一的螺肉供应方,某乙公司接受订单与向被上诉人采购、被上诉人供货与某乙公司向客户发货在时间和数量上高度匹配。某乙公司收到客户反映发现福某肉的情况后即向被上诉人反馈,被上诉人经**周*乙对客户反映发现福某肉予以确认,并作了“颗粒相差太小,难免有一颗”的解释和“卖这种小的就没有出现个这种问题”的辩解。虽然某乙公司工作人员朱*的某平台聊天是请周*乙“帮”辨认视频中的螺肉是否是福某,但这是在当时的语境下周*云只是出于对周*乙的谦虚和尊重,而不是请周*乙对别人供应的螺肉进行鉴定并询问处理办法。并且从周*乙回复内容的语气看,也是承认供应的螺肉中“难免”有福某肉掺杂其中,并且自信不会出现客户投诉的问题。结合某乙公司2025年4月28日、5月8日将被上诉人4月份所供螺肉全部退货而被上诉人不问原因的情况,说明客户收到的螺肉产品为被上诉人所供应和被上诉人承认其所供应的螺肉掺混福某肉并接受退货的事实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对于第二个问题,一审已经确认某甲公司和覃某乙作为股东已完成对某乙公司的实缴出资。自2...(本文书还有80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