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太仓市。
再审申请人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1.林*作为项目合作方之一,领取项目合作牵头人为保障合作人基本生活的费用,这不是“工资”、“薪酬”,而是保底收入。一审法院用“工资”、“薪酬”、“入职”、“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等表象推定某公司与林*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客观事实。实际上林*是多家公司股东,有的公司其任法定代表人。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出具的离职证明书。实际情况是被申请人事先写好并制作好离职证明书,谎称为了到新的单位使用。其内容完全是被申请人编写为实现其向申请人主张其不应得到的权益制作的...(本文书还有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