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段**因与被上诉人青河县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青河县某开发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2025)新4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支付楼梯间扶手及二至**层室内隔墙板施工、通*、通电、通暖、消防等基础设施费用共计624,419.41元;2.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以624,419.41元为基数,自...(本文书还有13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