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针对刘*申请万众公司、某甲公司劳动报酬,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禅城仲裁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八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裁决:“一、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刘*2025年11月工资739.55元。二、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3752.61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某甲公司、万众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刘*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本文书还有1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