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店因与上诉人周*、汪*、被上诉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周*、汪*一次性赔偿停业损失828,176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周*、汪*一次性支付保全申请费3,288.27元、鉴定费15,907元(不服金额265,227元);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周*、汪*、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合理翻建及装修期间仅为45天与本案事实不符。周*、汪*提交的案涉店面安全性的鉴定...(本文书还有12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