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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登记
  • 案例类型:行政裁定书
  • 案号(2026)沪03行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6-06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周**因诉被上诉人上海市某登记局(以下简称某登记局)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5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查查明,2006年11月13日,案外人俞*、周**委托周**提交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申请办理涉案房屋公有住房出售产权登记手续,其中申请书中载明房屋坐落上海市闵行区,共有情况为俞*、周**、周**共同共有,产权来源房改售房,原权利人为某公司。某登记局经审查于2006年12月1日核准登记(以下简称被诉登记),其中记载房屋坐落为紫藤二村,权利人为俞*、周**、周**。

    原审另查明,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中甲方为某公司,乙方为俞*、周**、周**,合同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出售的涉案房屋。

    原审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本文书还有128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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