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诉被上诉人上海市某登记局(以下简称某登记局)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5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查查明,2006年11月13日,案外人俞*、周**委托周**提交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申请办理涉案房屋公有住房出售产权登记手续,其中申请书中载明房屋坐落上海市闵行区,共有情况为俞*、周**、周**共同共有,产权来源房改售房,原权利人为某公司。某登记局经审查于2006年12月1日核准登记(以下简称被诉登记),其中记载房屋坐落为紫藤二村,权利人为俞*、周**、周**。
原审另查明,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中甲方为某公司,乙方为俞*、周**、周**,合同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出售的涉案房屋。
原审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本文书还有1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