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原审被告公司2(以下简称公司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辽0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被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公司2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改判按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强施**达成的口头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实际施工成本加每平方米100元利润的方式)结算并支付已完工工程的工程款,并以此工程款为基数,自2025年6月9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不服原一审判决,争议标的金额:2,546,858.63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司法鉴定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本文书还有174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