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总汇与被告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投资人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及占用货款期间利息(以货款本金2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9日起按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大理石材料,原告按约定交付货物后,被告并未及时支付货款。原告多次通过某平台催讨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欠。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货款2000元未还清。综上,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提出诉讼。
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本文书还有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