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原审被告某丙公司、原审被告某丁公司、原审被告某戊公司、原审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6)渝0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6)渝05民初****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并非主合同相对方,不适用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级别管辖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的诉讼标的,本案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某乙公司针对前述上诉意见答辩称:(2026)渝05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说理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某甲公司提出的...(本文书还有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