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80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5)陕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5)陕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改判被上诉人刘*赔偿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9418.68元(一审支持了上诉人48737.12元,故二审争议金额为100681.56元);3、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上诉人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在责任划分、误工费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一、一审判决关于责任比例的认定严重失当,...(本文书还有4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