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妥某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妥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尼亚尔·赛地尔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妥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6,39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借款26,399元为基数按lpr一倍标准计算自2026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以上共计31,399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因被告需要,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未按照《借条》向原告如期还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推诿、拒绝归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5年6月11日及2025年7月17日,原告合计向被告支付21,000元。2025...(本文书还有1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