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哈密某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哈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4)新22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梁**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4)新2201民初...(本文书还有114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