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5)新3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喀什市人民法院(2025)新310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关于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9,565元的诉讼请求或改判对违约金数额予以减少,或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不服金额:39,565元。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错误地将不可抗力影响期间计入违约责任期间,未依法对合同履行期限予以合理顺延。首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八条已明确约定,除不可抗力、疫情防控等因素外,出卖人逾期交付才需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是双方对风险分配的明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案***小区”建设项目自2020年5月开工,直至最终交付,持续受到自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反复发生的新冠疫情及相应防控措施的严重影响。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本文书还有5514字未显示)